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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应用科技学院专家顾问管理办法 (试行)

时间:2022-03-02     来源:人事处     阅读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校外高层次优秀人才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二条 我校专家顾问的聘请对象是知名专家教授、企业家、设计师和社会知名人士等,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能够经常来我校讲学,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活动,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给予具体指导。

    (三)能够对我校管理等方面工作作出一定贡献。

    (四)能遵守相关约定,积极履责。

    (五)学校离退休教职工符合条件者,可参与选聘。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三条 聘请专家顾问程序:

    (一)提出人选。相关学院(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

    (二)同行专家评议。相关学院(部门)须根据工作实际,请两位以上(含两位)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教授,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对学校可能的贡献进行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三)审批。相关学院(部门)填写审批表,提出拟聘意见,经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四)颁发聘书。学校举行聘任仪式,颁发聘书。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专家顾问应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创造性开展工作,注重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

    (一)校级专家顾问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教学督导或指导及学风建设等方面行使咨询、审议和评定等职权。

    (二)二级学院(部)专家顾问应指导本学院所属专业发展建设规划、参加教学研究及听课等活动。

    (三)职能部门专家顾问为核心业务专家。对部门业务进行专业咨询与指导。

    (四)特邀来校专家顾问针对我校不同群体进行专项培训讲座。

      第五条 聘请学院(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与受聘请的专家顾问密切联系,保证通讯畅通,方便平时为学校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六条 定期指导:每周不少于1天来校指导工作,具体根据聘用协议进行约定。

      第七条 不定期指导:结合学校重大活动及各业务部门需求,不定期进行讲座或业务指导。

      第八条 如需参加学校活动或会议,需提前告知活动时间、内容,以便专家顾问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无特殊原因,须按时出席相关活动。

第六章 聘期待遇

      第九条 专家顾问聘期一般无固定期限,原则上聘期不少于一年。聘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协议。

      第十条 专家顾问薪酬待遇

    (一)薪酬标准对照学校《薪酬方案》等相关文件中专岗协议工资,报人事处后经校长审批后发放。

    (二)来校指导工作的专家顾问,学校安排车辆负责接送或乘坐学校班车,自行驾车来校工作者享受车补50元/次。

    (三)专家顾问由所指导的部门进行对接具体业务并做好相应接待工作,学校层面的专家顾问由校办统一做好接待工作。

第七章 其他方面

      第十一条 为保证聘请专家顾问的质量和聘请工作的严肃性,聘请须以学校名义进行,所聘学院(部门)负责联系专家顾问的具体工作,人事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各院部(单位)不得自行授予其他任何形式的学术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