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考勤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加班审批程序,规范加班调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全体专职教职工。
二、审批备案流程
加班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加班”的原则安排,须于加班前一天由部门填写《加班人员工作备案表》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报至人事处备案后方可加班,如遇临时或紧急事项需事后补填《加班人员工作备案表》,加班时间需履行正常的考勤程序。
三、加班补贴方式
学校提倡高效率工作,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加点,如确因临时、紧急及特殊情况产生加班,依据以下补贴方式进行处理。
(一)调休
1.教职工因紧急事项确需加班,应优先在当月根据工作紧急程度及本人意愿提报休假申请,经上级领导审批后由部门安排自行调整休息。
2.节假日加班且无法在当月进行自行调休的情况,原则上给予调休卡,按具体工作量折算调休时间。
3.调休卡有效期限内可累计使用,当月调休时间最短0.5天,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天。
4.调休卡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不含假期),教职工须在有效期内安排调休,调休卡需妥善保管,过期作废,遗失不补。
5.如教职工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在有效期内完成调休,可在学期末以部门为单位汇总至人事处,根据实际工作成效核算后报领导审批核发相应补贴。
(二)加班补贴
1.因岗位及职责要求,在周末需继续工作者不计加班;
2.加班补贴根据基本工资及应出勤天数核算,随当月工资发放。
3.岗位工资及附加工资不计入加班补贴中核算。
四、加班考勤纪律
1.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在上班时间必须完成的工作而未完成的,自动延长上班时间或未依本办法提前审批的加班一律视为个人自愿行为,不予记勤。
2.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处罚。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贴,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3.为获取加班补贴,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学校有权取消加班补贴,并给予经济处罚。
五、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