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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政策(五)

时间:2023-05-10     来源:人事处     阅读0

一、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怎样发放?

      生育津贴与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产假工资仍由原渠道解决,不支付生育津贴。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享受生育津贴?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国家法定产期间本人月补贴或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低于本省或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补足差额部分。

三、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生育津贴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计发。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四、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的结算方式包括哪些?

      参保职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正常分娩、难产分娩、剖宫产及合并症、并发症、住院计划生育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单位欠费参保职工生育费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发生的门诊计划生育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直接报销的,出院时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后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

五、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如何报销?

      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到医保中心办理;或由单位承办人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