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教职工退休返聘等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提高人才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职工退休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作关系、社保关系在学校的教职工。
二、退休
(一)退休条件
1.达到国家要求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符合下面条件之一者,可提前退休:
1)因身体原因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
2)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
(二)办理退休程序
1.达到国家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人事处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教职工,在退休前一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人事处报请学校批准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2.人事处在教职工退休当月下发退休通知到本人及所在部门,由本人选择相应的社区,按规定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3.本人及所在部门接到退休通知后,要在1周内完成工作交接,并将《教职工退休通知书》回执交人事处,同时带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办理退休证书。
4.退休后下一个月起按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养老金,人事关系及组织关系转到相应的养老社区。
5.退休人员所带课程暂时无人接替,按外聘教师管理。
(三)退休人员的管理
1.由人事处、工会等相关部门为当年退休的教职工举行荣退仪式。颁发《光荣退休》荣誉证书及一次性荣退奖励。(具体发放金额=本人实际在我校服务年限×100元/每年)。
2.每年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学校为退休人员予以节日的慰问。
3.定期邀请退休人员参加学校重大活动,为学校的建设建言献策。
三、返聘
(一)返聘条件
教职工办理退休后,如学校认为确需留用者,经个人申请、留用部门同意,提请学校批准后酌情延长,分职系按以下情况执行:
1.干部岗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如专业技术及管理经验丰富且本人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结合岗位实际情况申请留任,年龄适当放宽至70周岁。
2.教师岗位:师德师风良好,副高及以上职称且能承担正常教学任务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专业、重点学科急需的,学科力量薄弱确因工作需要的,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的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至70周岁。
3.一般管理岗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身体状况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经申请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二)返聘待遇按协议执行。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