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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12-10     来源:人事处     阅读0

一、调整时间和人员范围

      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全省202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我省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

二、调整项目、标准、幅度

    (一)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161元。

  一是按伤残等级定额增加,对伤残等级较高人员予以倾斜。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二是在定额增加的基础上,对待遇偏低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一方面,对1-4级和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月伤残津贴仍低于2790元的予以补齐。另一方面,对1-4级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2790元的人员予以补齐。

    (二)生活护理费月人均增加114元。

  一是按护理依赖程度定额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6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1元。二是在定额增加的基础上,对待遇偏低人员再适当倾斜。即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月生活护理费低于2696元、2157元、1618元的分别予以补齐。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增加66.2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按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