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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工宿舍管理规约

时间:2021-11-24     来源:人事处     阅读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工对宿舍的合理使用,建立教工宿舍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环境,维护全体教工住户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教工住户管理规约(简称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对住户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住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住户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宿舍的各项校规权利。

    (二) 对宿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按照前期院方的约定,接受学院提供的服务。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的建议。

      第四条  住户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遵守宿舍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宿舍管理员做好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住户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使用和维修养护

      第五条  住户使用须知

    (一)所有教职工入住前必须经学院办公室批准备案,统一安排、协调,未经学院办公室允许不得擅自调动宿舍,如有特殊原因需以书面形式报告学院办公室并说明原因,征得同意后方可入住或调整,私自入住者将予以罚款。

    (二)宿舍是多人休息的场所,为不影响同室人员或邻里的休息,室内不要大声喧哗。

    (三)住户对宿舍的专有部分享有占用、使用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它住户对宿舍内公用设施、公共区域的正常使用。

    (四)物品摆放要整齐有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特殊,要爱护宿舍公用设施、设备及物品,损坏照价赔偿。

    (五)节约使用水、电,使用完要及时关闭,离开及休息前应仔细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好。

    (六)教职工离职应于离职当天把房间钥匙交宿舍管理员,并进行物品清点,验收合格后于当天内搬离学校宿舍。

    (七)宿舍卫生清理不得少于一次/天,并安排本宿舍人员值周、值日。

      第六条  相邻住户应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水、供电、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饲养动物等方面的的问题。

      第七条  住户在宿舍区域,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楼房原设计用途;损坏或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筑外观(含外墙、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扶栏、走廊、外墙、屋面等宿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三)擅自拆除、移装、占用或损坏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消防、体育、建筑小品等共用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预留的固定晾晒处除外)。

    (五)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六)在宿舍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七)在宿舍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随意悬挂、张贴、涂鸦或刻划。

    (八)利用宿舍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九)高空抛洒物品(对高空悬挂、搁置的物品应妥善管理)。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八条  住户和使用人在治安、消防管理方面,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住宿人员的个人财产应各自管理,发生丢失或损坏学校概不负责。

    (二)在宿舍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校警联系。

    (三)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措施。

    (四)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了解防火、自救常识,禁止在宿舍内乱接线路,同时一律禁止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免发生火灾,保证住宿安全。

    (五)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遵守消防各项规定,发现火情或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院安全保卫处处理。

      第九条  如宿舍内超过三次检查不合格,则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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